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融合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状态和生存方式,全世界都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具有颠覆意义的数字化转型,这也使得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任务变得日益艰巨和复杂。在既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加速的同时,数字法治又被纳入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为“中国式”数字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数字社会也出现了对价值观的数字塑造、对主体自由的威胁、算法决策的“强制”效应等法治风险。事实上,无论是现代法治还是数字法治,核心都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遵守规则和程序。因此,如何防范和抑制数字治理的法治风险,确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数字法治理念,构建有效的数字治理法治化机制,就变得重要而紧迫。
确立“人本主义”的法治价值
当今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人类创造了空前便捷、舒适、智慧的高品质生活,于是,技术主义、数据主义和技术中立获得了更多认同,甚至出现了“经济奇点”“技术奇点”“法律奇点”等乐观预期,鼓励创新、审慎包容也成为政府监管的主基调。然而,这些新兴技术的负面影响也日渐浮现出来。一方面是新兴技术开发应用中的偏差,如大数据杀熟、数据鸿沟、信息茧房、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导致了严重的数字不公和数字人权问题;另一方面是技术理性对人文精神的侵蚀,即如果将人类的所有活动都纳入大数据分析框架,那无疑就会变成一种冷冰冰的、功利主义的计算。而“一旦权力从人类手中交给算法,人文主义的议题就可能惨遭淘汰”,而期待“奇点”到来以替代人类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设想,则更是与人类的本性相冲突,将会引发技术异化和人类异化的重大风险。
对于信息革命而言,控制论大师维纳早就意识到它是善恶兼具、机遇与风险同在的,因此,在当代技术的加速变迁面前,人类必须做出的终极价值选择是:“在创造使得世界不再是过往的世界、我们不复是从前的我们时,如何使人性依然可以框定技术前行的方向,而不是臣服于技术变迁的逻辑。”因此,我们需要防止数据、代码和算法形成的价值观念和决策机制对人类的主体价值和人文精神产生巨大的冲击。这就需要在数据、代码和算法中嵌入人文价值和道德判断,加强人机价值对齐的法治机制,以保持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实现“人本主义”法治价值的规约指引,这无疑是一项紧迫的时代任务。
那么,“如何在算法时代保持人性?”为克服上述风险和问题,框定技术发展的价值方向,塑造数智人文价值,就成为数字时代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2021年9月25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即开宗明义:“本规范旨在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避免偏见、歧视、隐私和信息泄露等问题”,同时,还要求正确行权用权,提倡善意使用,避免误用滥用,禁止违规恶用。同年11月2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则通过了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首份全球协议《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在价值观、伦理原则和政策指导上提供了规范指南,并主张发展与治理并行、全流程协同共治。这些无疑都是塑造“人本主义”法治价值的重要努力和举措。我们更需要创新法学理论,进行价值重塑和确立必要的价值框架,进而找回人类的“意义世界”和“价值空间”,实现人与技术的“和解”。
回应《全球数字契约》倡议
当今信息社会呈现的既是数字经济,也是分享经济。“劳动者—平台—顾客”的共享模式逐渐成为主流。与此同时,“赢者通吃”和“无用”大众的发展态势也随之而来,数字鸿沟、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算法控制、张力结构等倾向也日益凸显,这些共享经济中的“非共享”状况便成为必须予以正视的问题。为此,2024年9月22日,联合国未来峰会通过了《全球数字契约》,它旨在建立一个包容性的全球框架,这对于多方利益攸关方采取必要行动克服数字、数据和创新鸿沟至关重要。
在我国,党的十九大就确定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战略,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需要把共享发展理念融入信息社会的法律理念中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共享经济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成果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共享机会和公平权利。
基于此,我们就应立足《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就制定“全球数字契约”向联合国提交的意见)》,积极回应《全球数字契约》的各项倡议。具言之,一方面,贯彻“以人为本”“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原则,抑制数字鸿沟、信息茧房、算法歧视、数字控制等不良倾向,通过建立监督控制和包容共治的数字民主机制,抑制对价值观的数字塑造、对主体自由的双重威胁、算法决策的“强制”效应等数字治理风险,确保科技向善、数字正义和保护数字人权。另一方面,针对公私混合、主体多元化、规则多元化、自由与控制同步增长的治理演进方向,积极探索“众创立法”、软硬共治、多元混合的治理机制;努力创新司法、行政和平台治理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各类数字治理风险,保障数字权利和数字人权,从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治理秩序,推进数字法治建设。
构建人工智能的伦理约束机制
数字时代的显著特征是数据说话、算法主导,它带来的是一个便捷舒适的智能社会。然而,算法并不会自生道德观,也不会进行理性的自我约束。它是为达到特定目的而人为编写的代码,因此,必然会带有某种局限和风险,而价值偏好则是“算法所固有的”。为此,就需要将其纳入法治轨道。然而,法律规制毕竟是一个底线的保障,而且,快速迭代的技术发展和应用,必然会带有明显的迟滞性,因此,只能采取包容审慎、保留适度“弹性”的立法策略。这样,适时打造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框架,则能填补规制空间,发挥全方位、及时性的规制效果,从而抑制算法歧视、算法控制、算法误用和算法滥用,促进科技向善和友好人工智能,这也是当下的一种时代要求和全球趋势。202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41届大会上通过了全球首份《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与此同时,各国相关立法也不断加速。我国也先后颁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2021)、《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2022)、《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等政策文件、法律和规章,从此开启了规范发展、价值指引的人工智能治理新时期。此时,亟须构建与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相配套的系统伦理框架,它不再仅仅体现工商社会的分配性正义,而是更多表达新时代的共享性正义,从而为人工智能治理确立伦理约束机制和数字正义尺度。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
新闻资讯
开班动态
方案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