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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物质生活

点击数:977 时间:2025-05-23 作者:重庆工商大学
世界作为整体来思考把握,致力于寻找与发现世界背后唯一正确的本质与规律,借用美国政治思想家约翰·罗尔斯的话,这是一种“整全性学说”。但与德意志意识形态家们不同的是,他们透过世界发现的不是理性、自我意识、绝对精神,而是物质生活。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物质生活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的分析工具,像项链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深刻把握。马克思恩格斯论述中,强调物质生活在理解法与法律中的基础性作用。马克思恩格斯作为德意志思想家,具有其共同气质与思考旨趣,就是将世界作为整体来思考把握,致力于寻找与发现世界背后唯一正确的本质与规律,借用美国政治思想家约翰·罗尔斯的话,这是一种“整全性学说”。但与德意志意识形态家们不同的是,他们透过世界发现的不是理性、自我意识、绝对精神,而是物质生活。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物质生活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的分析工具,像项链一样将各种社会现象如珍珠般串联起来,其中也包括法与法律现象。

  法与法律被还原为物质生活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与法律被还原为物质生活。法与法律是社会现象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社会现象无论多么复杂都是可以还原的,追根溯源都是由物质生活所决定。马克思恩格斯还将各种社会现象与物质生活的紧密程度作为参照标准,对各种社会现象进行了排序。他们依循“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公式,指明了法与法律在各种社会现象中的位阶:相对于作为基础的经济,法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且上层建筑还可以再分层,法与法律和国家一道同属于上层建筑的制度层面,道德宗教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层面。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家们的观点,他们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法与法律,将其还原为自由、意志、概念、范畴。典型如黑格尔的理解,“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作为一元论者,他们也从同样的角度来把握各种社会现象,以各种社会现象与主体理性的紧密程度作为参照标准。此时,各种社会现象呈现出不一样的排列顺序,形成了新的世界图景。社会经济现象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法与法律是主体间的关系,道德宗教则是主体自我的一种回归,具有最终的意义。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关于法和法律的思想背景,也是他们的批判对象。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德意志意识形态家对社会现象的还原,包括对法与法律的还原还不够彻底,没有认识到主体性、理性与意志是受时代条件所限定的。因此,还原工作必须要穿透主体意志层面,深入到意识与意志的内容,最终追溯到物质生活。

  法与法律共同源自物质生活

  在对法与法律这两者关系的认识上,也体现出物质生活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基础性地位。不同于德意志意识形态家们将法律理解为法的化身,马克思恩格斯将“被颠倒了的关系又颠倒过来”,强调法来自于法律,并最终强调了它们共同的渊源是物质生活,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指出:“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同样,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对法与法律的理解不是仅停留在形式层面,而是深入到内容层面,其内容就是物质生活。这在《共产党宣言》中得到更为完整的表达,“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对法与法律的认识,发轫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与《共产党宣言》时,以物质生活为基础的法学观已经成型。后来的经典著作中,不论是《法兰西阶级斗争》还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都强调物质生活对法与法律的重要性。黑格尔确立了绝对精神,从施特劳斯、鲍威尔、施蒂纳再到费尔巴哈,是绝对精神瓦解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建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同样,也正是在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法与法律观点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开辟出了唯物主义的法与法律理论,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法学打开了一片新天地。

  物质生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钥匙

  用物质生活这把钥匙打开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奋斗历程与法治辉煌成就之中。在革命时期,共产党人看到了法的阶级性,揭露了封建阶级法与资产阶级法的虚伪面目,废除了“六法全书”。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共产党人看到了法的人民性,建成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时期,共产党人看到了法的社会性,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入新时代,共产党人与时俱进地认识到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形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主动及时把握不断发展进步着的物质生活,提升法治建设对物质生活的敏感度和响应率。一是提高法治为民的能力。要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让人民群众在立法执法司法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强化法治创新的勇气。当前,物质生活水平提升促使精神生活更加丰富,新生活、新空间、新领域、新业态层出不穷。法治要积极回应这一切,打造生态法治、数字法治、网络法治、涉外法治、太空法治等法治新样态。三是加大法治改革的力度。法治领域的堵点痛点难点,根本上是物质生活现实与公平正义理想之间的矛盾问题。要激励约束并重,深入推动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全面改革。四是提升法治系统的协同。要抓住乡村法治这一薄弱环节,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加快乡村法治补短板、强弱项、提能力,既要完善乡村调解、仲裁、裁决、诉讼、信访等末端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也要完善乡村普法、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前端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24@ZH02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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