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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点击数:1067 时间:2026-03-25 作者:重庆工商大学
环境法典”的命名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任务依然艰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法典的名称确定为“生态环境法典”有着深层次的考虑,就是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全面确定下来,使生态环境法律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是全方位的,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都取得重大成就。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生态环境法典”的命名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任务依然艰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法典的名称确定为“生态环境法典”有着深层次的考虑,就是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全面确定下来,使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更为完善,更加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任务,让本部立法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合理确定法典的整体篇章结构

  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需要构建合理的总体结构,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内容丰富。生态环境法典共五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对此需要加以全面认识,在总则编之后首先规定污染防治编,主要考虑是环境污染与人的健康和福祉关系最为密切,同时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看,污染防治一直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三大攻坚战之一。先污染防治后生态保护,符合法典编纂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实践逻辑。在前4编之后,将“法律责任”与“附则”合起来构成第5编。“法律责任”部分针对前4编有关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内容,全面、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附则”内容包括法典与其他法律适用、管理体制调整、授权制定具体办法、施行日期和需要废止的法律等。这些内容都是针对法典全篇的规定,具有综合性,因此将“附则”与“法律责任”统合为一编,使整个法典的编章结构更为清晰、紧凑。

  形成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总则编第17条第1款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即统一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的“五统一”职责。

  总则编第17条第2款对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是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代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本款规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即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不改变现有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不改变“三定方案”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总则编第17条在关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规定中,都作出了“在其职责范围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等表述。

  正确处理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生态环境法典在第三编“生态保护”中设置“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需要正确理解两者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一方面,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是生态保护的重要环节。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就必须把资源消耗控制在生态环境承载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用专门章节强调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的要求,将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约束规则内嵌于土地、矿产、水、渔业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要求在追求经济价值的同时优先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为从源头上防治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自然资源利用与其他生态保护活动区别明显,因此需要单独成章。该章主要规制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关注的是“过程”,即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和引导人的经济活动,使其在资源利用过程中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扰动和破坏,核心是规范人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生态保护编”其他章主要是保护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及其物种、特定区域,关注的是“状态”,即森林、草原、湿地、江河湖泊、自然保护地等自身的健康、稳定和功能发挥,核心是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及其服务功能。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

  (作者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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